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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们买卖合同上具体的条款是怎么约定的 因为买卖合同上的装卸时间与滞期费不同于租约上的概念,如果是独立于租约的条款 则无关船东的理由 而如果是依附于租约的条款,则仅仅为一种补偿协议 以租方最终实际支付的滞期费为准
而且 once demurrage always on demurrage, 没有中断的事由 除非买卖合同中有独立的相应条款。
看了下条款,似乎是独立的租约条款
但是这也是买卖合同中的条款, 船东的time loss也应先由租方与船方解决
我的意思是 关于NOR有效无效的问题以及滞期费的计算方式都是 租方与船东之间的争议 现在看来租方是想将该问题转嫁给收货人 企图先得到收货人的偿付后在向船东赔付 这样他的风险较低  我的意思是现阶段不用与租方在该问题上纠结  如果现在船东留置货物 我建议收货方向法院申请强制令 因为我国法院一般不认可租约条款并入提单 所以船东无权留置收货人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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