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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位朋友所讲的情况在商品买卖市场上货价上涨时是卖方司空见惯的行为,就是想去赖掉已经订立的买卖合约。但是在处理起来,每一宗案件都可能会有不同的应对办法,这完全是看每一个交易中所面对的具体情况,例如买卖双方的电文内容是如何。同样的,在没有看到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只凭这位朋友的描述,我们只能给出非常一般的意见。

合约的责任是严格责任,所以马来西亚卖方所说的船舶坏了或者找不到船全都是废话一句。说到底,卖方就是违约/毁约。由于约定的最晚付运期3月15日已经错过,表示这一个违约是已经构成,由于付运期是一个条件条文,所以你可以终断合约与索赔损失。但是你们第一次修改信用证(估计你们是在卖方的要求下修改)已经用行动与语言放弃了你们对马来西亚卖方违约可以行使的权利,特别是终断合约的权利。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看来目前该改证后的3月25日期限也很难满足(虽然不知道书信往来中对方是否已经可以构成预期违约),这样一来,你们如果预计对方是不会履约的情况,你们要发信告知卖方,说明如果卖方在某一个日期(例如3月25日)之前还是无法履行,那你们就要终断合约或广泛的保留所有的权利,从而在对方无法在通知时间前履约的时候能够保证你们可以合法终断合约并行使追偿权。

很多中方的当事人很怕终断合约,但是如果根据你们之间的往来与了解的情况,对方根本不会履约的情况下,继续寄希望于卖方能够继续履行,无疑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与将来索赔的时候被卖方抗辩说没有合理减少损失。所以你们还是要当机立断,对卖方是否会履约做出准确的判断。如果需要施加压力,也不妨尽早委任称职律师开始仲裁,这可能会迫使卖方去履约。

如果,你计划终断买卖合约,就要去考虑在市场寻找替代货物(虽然不知道货物是什么以及是否容易找到以及是否是好特别的货物,这些又会有不同的对待)来履行你们对下游买家的合约。至于在上升市场导致你购买的替代货物会带来损失,你们可以按照市场规则(本网站上有相关的章节)来索赔货物差价的损失。当然你也可以不履行对下游买方的合约(这可能会影响你的商誉或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带来的后果是下游买方向你索赔市场价格的差价。反正是在经济上,结果应该是一样,你作为中间商所应该赚取的合约差价还是可以取回,但肯定会有诉讼的麻烦与费用。
杨良宜/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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