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论坛
搜索
帮助
导航
杨良宜先生个人网站
»
知识交流
» 请教:此种情况下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吗
返回列表
回复
发帖
发新话题
发布投票
发布悬赏
发布辩论
发布活动
发布视频
发布商品
delphine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delphine
UID
372
帖子
92
精华
0
积分
0
阅读权限
10
在线时间
79 小时
注册时间
2008-3-1
最后登录
2018-12-10
新手上路
1
#
发表于 2012-5-12 19:07
|
显示全部帖子
适用香港法, 是要适用香港的全部法律,
不只是香港合约法
, 也包括香港海上货物运输法等相关法律. 按香港海商法协会网站介绍, 香港是采纳了海牙维斯比规则.
http://www.hkmla.org/maritime.php
当然, 准确意见请咨询香港律师的意见较好.
回复
引用
TOP
delphine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delphine
UID
372
帖子
92
精华
0
积分
0
阅读权限
10
在线时间
79 小时
注册时间
2008-3-1
最后登录
2018-12-10
新手上路
2
#
发表于 2012-5-18 22:26
|
显示全部帖子
澄清一下概念, 我说的(合同法)
合约法是指规范合同的成立、变更、履行、中止的关于“合同”本身的法律
。国际商务行为基本都是通过订立合同,所以必然要适用合同法。但合同法并不是全部。每个具体的合同内容不同,还应适用相应的法律。例如,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适用英国法,除了适用英国合同法,还要适用《英国海上保险法》等
所有相关的英国法律
。
英国的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基本参照了海牙维斯比规则,适用于提单、海运单、提货单等单据形式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楼主所说的“我司没有签提单给客户”,我不知道如何理解,为什么没有签?是约定使用其他单据,还是因为有争议本来要签提单的暂时没有签。如果是海牙/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有义务签发提单,拒绝签单行为并不能规避规则的强制规定。
至于香港法的内容,我没有能力给予参考意见
否则我就不在论坛发帖,而是开业收咨询费了。楼主既然约定适用香港法,不是自己应该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吗? 就贸然同意了自己不熟悉的东西吗? 我即使和中国客户签订合同,也只适用英国法,感觉最熟悉、稳定、可靠。
回复
引用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