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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香港法, 是要适用香港的全部法律,不只是香港合约法, 也包括香港海上货物运输法等相关法律. 按香港海商法协会网站介绍, 香港是采纳了海牙维斯比规则.
http://www.hkmla.org/maritime.php

当然, 准确意见请咨询香港律师的意见较好.
澄清一下概念, 我说的(合同法)合约法是指规范合同的成立、变更、履行、中止的关于“合同”本身的法律。国际商务行为基本都是通过订立合同,所以必然要适用合同法。但合同法并不是全部。每个具体的合同内容不同,还应适用相应的法律。例如,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适用英国法,除了适用英国合同法,还要适用《英国海上保险法》等所有相关的英国法律
英国的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基本参照了海牙维斯比规则,适用于提单、海运单、提货单等单据形式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楼主所说的“我司没有签提单给客户”,我不知道如何理解,为什么没有签?是约定使用其他单据,还是因为有争议本来要签提单的暂时没有签。如果是海牙/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有义务签发提单,拒绝签单行为并不能规避规则的强制规定。
至于香港法的内容,我没有能力给予参考意见 否则我就不在论坛发帖,而是开业收咨询费了。楼主既然约定适用香港法,不是自己应该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吗? 就贸然同意了自己不熟悉的东西吗? 我即使和中国客户签订合同,也只适用英国法,感觉最熟悉、稳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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