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我又向租船经纪公司发了封邮件,租船经纪公司也回复了。具体如下:
我发的邮件内容:
......
您好
1 船东在接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留置提货单是非法的;
2 cqd条款下,等泊的时间和费用是船东的,这是法律和惯例规定的
3 如果成路一意孤行,等着接海事法院的强制令吧!
租船经纪公司的回复:
您的说法有点片面, CQD 条件下,难道租家可以随心所欲。你们这种态度,谁敢和你
们合作啊!你们应该用这种态度,去逼南京港早点腾出仓库,或你们另外租用港外仓
库,才是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CQD 条件下,如果港内堆场 仓库不足,租家应该提
前办理进口报关、安排港外堆场或室内仓库,进行直提卸货。本案,很明显,南京港当
时不具备接货的能力,靠泊计划居然改变2 – 3 次,原因是他们没有腾出室内仓库用
于存放你们的货物。
很明显,本案CQD 条件下,不是码头没有泊位,不是码头工班不足,导致船舶等泊和卸
货效率低下,而是租家根本就没有落实好货物存放的地方。 靠泊以后,居然有半天以
上的时间不能开工,也不是没有工班的问题,还是港口在折腾仓库的问题。
我个人觉得,本案,贵司首先应该要有承担并赔偿船东部分损失的态度,我们再和船东
商谈具体损失的划分和赔偿金额。也请你们南京的货代帮忙取证,比如从船舶抵锚地到
靠泊位置的天气情况,南京港室内仓库何时可以开始接货?哪怕是边出库,边接你们的
货物。 至于船东说的,开始卸货到完货时间太长,这个我们可以不理睬他们, 1天还
是2天卸完,完全取决于码头的生产能力,这是CQD 赋予你们的权力。
希望大家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能站在第三方的角度考虑问题,目前,航运市场非常低
迷,船东度日如年,对不合理的船期浪费和延误,我主张贵司适当赔偿。
请教杨老师,指点!我总觉的我们冤得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