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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主的观点,就如DELPHINE所说,如果合同没有特殊规定,NOR可以在任何时间递交,早于LAYCAN也可以,如果递交NOR的时间早于FIRST LAYDAY超过TT TIME,LT 从FIRST LAYDAY第一天0000起算,如果晚于,就从NOR递交再加TT时间开始算,这个在杨老师的《装卸时间与滞期费》一书中有明确的描述。
我觉得楼主和租家主要的争议在”AFTER NOR TENDERED AND ACCEPTED“,楼主理解或是表述有误,这种情况下,还是得NOR被接受了才能起算LT的,但是租家有责任很快的去接受一个有效的NOR,所以实际上NOR TENDERED和ACCEPTED的时间应该是一样的。NOR在LAYCAN之前递交,只要没有其他问题和条款,是完全合理合法有效的,而你的租家也同意他是有效的了,他们没有任何理由不在19号接受NOR.
另外楼主的保赔协会也太水了吧。。。换一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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