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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PC下船厂的应对办法

我于2012年6月16-17日参加上海交通大学主办的船舶建造合同法律问题研讨会。该会议主要针对即将于2012年7月1日生效的PSPC标准(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作为《海上安全公约》的一部分)将会给中国船厂带来的困境。受该标准影响的有上百艘的在建船舶。这些船舶如果不在今年6月底前交船的话,就会因为不符合该标准的要求而无法在国际上营运,进而这些船舶实际上变为是一堆废钢。能够应对这一问题的对策会是非常局限,例如是将这些船舶转为国内营运或是不按照PSPC去对船舶做出防腐蚀保护措施。在该研讨会上讨论了一些可以尽量减少损失的应对办法,由于只剩下十几天的时间与参加会议的船厂数量有限,所以我想在网站发布一些这方面的信息,以期有更多在船厂工作又面对该困境的朋友能够看到或者有更多朋友可以将这些信息传递给你们船厂的朋友。

在非常有限的减少损失的办法中,我认为相比较可以首选的是赶快把船舶卖出去给船厂自己另外成立的公司。在有关船舶已经有外国买家的情况下,这样做显然是一种违约,即一船两卖。但好处是能够挽救这一艘船舶,令她不会因为在6月30日之后交船不符合PSPC标准的规定而无法营运。将这种办法作为首选主要是因为自己左手卖给右手不存在拖延之外,在订约自由下还可以作出任何提早交船的约定,例如还可以同意一些诸如不进行试航、没有某些证书等比较一面倒的条款。反正这和与外国买方所签的造船合约可以相差很远,甚至简单到不能再简单。唯一需要的就是去符合船厂新成立的公司要在符合船舶登记国家的要求下去为该船舶进行登记。至于登记需要什么文件,在我没有深入研究的情况下,估计不同国家是有一定的差异,但一般讲起来总要是一艘符合登记国“船舶”定义的船舶,会需要船厂证明(builder certificate),船舶吨位证明(tonnage certificate)等可能有限的文件。估计这些文件应该很快能够取得,也估计一些方便旗国家的要求会是宽松。反正就是做到船厂控制的公司在6月30日之前为该船舶作出登记以及交船。

在研讨会中,部分船厂提出最担心的是这样做会是违约,而令外国买家可以合法弃船。也有担心是会否带来额外的损失赔偿。我的看法是如下:

1、船厂因为把一船两卖显然是会构成违约,这是属于以行动令将来不可能去履行买卖合约。即使船厂有机会去争辩履行买卖合约并非是不可能,因为船厂可以在与外国买方的合约中规定的死亡日期前把该船从船厂设立的这间公司再买回来交给外国买方,但这也会有可能带来争议是外国买方买的是新船而不是二手船(这一点也是有的争,毕竟不少造船合约也是通过贸易公司转一下手以MOA再卖给外国买方)。所以船厂这样做只是会有很大风险构成违约。但如果要去平衡在6月30日后船厂去交给外国买方一艘根本无法营运的船舶而外国买方也会百分之百弃船的现实,会发现去救船还是至关重要的。这至少不会令花费了巨款去建造的船舶变为废钢。

2、去这样做船厂也大可以低调,外国买方也不见得在交船的死亡日期前查得出来。当然,在6月30日后至死亡日前的时间交船,船舶并不符合PSPC标准,但船舶却还是可以取得船级社的安全建造证书,这会在外国船东提出质疑下很难隐瞒这一个做法。但是,这就又会与我较早所提到的外国买方不一定能够百分之百在该船舶是二手船而不是新造船的诉讼中成功,并以此作为弃船的理由。

3、在损失赔偿方面,即使这样做是多了一个违约行为,但损失计算是一点也不会多。商事诉讼在英国不存在惩罚性赔偿,不会因为多了一项违约就要多赔一些。违约方就算是违反了100项不同的合约规定,甚至是存在欺诈与恶意,赔偿也只适用同一条的公式,就是把受害方恢复到合约被履行的地位的复原大原则。这估计在船价大跌的今天,也只是去退还预付船价即可。

第二个在研讨会上谈到的对策(并非是我所支持的),相比上一个已经差了很远,就是去倒签。这是一种可能构成非法与违反公共政策的行为,其有效性在英国法下不被承认。如果是整个合约倒签,也会令整个合约变为无效。这会是一把双刃剑,买方在之后无理弃船或存在其他方面的违约,船厂也不能告他。但买方也没有办法去告船厂,例如在弃船后无法取回预付款与接船后无法要求船厂保证修理等。

至于还款担保并不涉及非法,如果是一个见索即付的保函,那买方还有可能取回,但是如果保函中还要求需要一份仲裁裁决书,这也同样会面对非法的问题。反正这是看还款担保的写法。

但如果有关造船合约只是有一条条文说明双方同意在交船的时候去倒签交船日期(在6月30日之前),这一个非法就有局限性。这一来,有很大的可能是英国仲裁庭或法院会认为该条文无效不能执行,但不影响造船合约的其他条文,其他条款还是可以执行。

最后,有关“非法”这一课题要去一提的是杨大明律师(欧华律师所)目前有一个针对这一方面的伦敦仲裁已经开过庭,正在等待裁决书。这被不少人包括伦敦律师与仲裁员视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由于金额庞大,可能也会涉及上诉到法院。反正杨大明律师比我熟悉,想知道详情的可以直接联系他。他的联系方式是:00852-21030768(办公室电话)。

至于还有一些在会议中大家讨论的应对办法,例如向外国买方让步,包括不收余款的情况下把船舶交出,船厂变了是贷款人或对船舶拥有部分所有权,由于这种做法十分耗时,而且进一步与外国买方达成一致意见会有很多细节(这会是不容易),也需要称职律师在旁协助。由于时间上是赶不及,我认为不现实也不在此多谈。

杨良宜
首先佩服杨先生的深入分析。个人认为通过将船舶2012年7月1日卖给船厂自己另外成立的公司以规避PSPC,有如下限制性:1.原合同中一般已经约定建造方,船厂以自己另外成立的公司交船是不是得到买家接受?
     2.还款担保一般只是约定对原合同中建造厂家有效,对于另外成立的公司可能未必适用,届时还款风险比较大,对方难以接受。
请各位高手多多方便意见!
QQ: 1798073159
MSN: david.lee.cn@hotmail.com
目前杨大明律师的仲裁有裁决了吗? 如有,裁决的结论如何?
目前杨大明律师的仲裁有裁决了吗? 如有,裁决的结论如何?
跟随 发表于 2013-1-29 15:54
已经有结果了。由于不是杨先生自己处理的案子而且仲裁机密性,所以,如果你对这个问题感兴趣的话,可以直接联系杨大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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