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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船后对船东恶意起诉的防范

杨教授,您好

      我司有一船东因自身财务状况导致分期付款未按时支付,被我司取消合同。取消合同的通知发送方式和时间等都符合合同规定。但是对方对取消合同通知不理不睬,RG也不退回。

      现在有一新买家对被弃的船感兴趣,基本达成购买意向。按照原来的建造合同我们在出售船协议签署前15天要通知原船东(仅通知义务,无优先购买权等),但是这个船东的法律顾问是一个很无赖的律师,之前代表另外一个船东和我们打过交道,在一条相类似的船被我司宣布取消合同并在出售时根据原造船合同通知后,那律师立即到主要港口申请了告票,并向我司要挟300万美金的退款,我司没有理,给新买家出了份保函后继续交易,然后和对方进行诉讼。这个官司已经拖了近1年半,目前仍在伦敦打仲裁。但是由于告票的存在,给我们的新买家的运营造成了很大困扰。

     因此,我们担心这几条新弃船如果发了准备出售通知给了原船东,那个无赖律师仍然会出一样的主意给我们的再售船制造麻烦来要挟我们。

     是否有什么方式能防止这样的恶意起诉?
补充一下,因为对方是以单船公司名义起诉,就算我们胜诉我们的应诉成本也没有办法从原告挽回。
找懂行的专业律师给予指导吧.

坦率说,我不觉得船东的律师很无赖,或者说船东恶意.  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自己的利益,没有什么善意的要求, 能抓住每个机会合法向对方施加压力, 达到目的, 是水准高超的表现.

我们和国外船东如果有争议, 专门挑对方高租金租出去的船来扣, 专挑对方在港口排队排了一个月刚要靠泊前夕去扣, 让他靠泊计划泡汤. 对方出了担保也要挑三捡四地拖延不确认. 说到底,就是要折腾老外船东, 让他签城下之盟. 对方扬言,将来永远不与我司商务合作, 我心里哼起了杨坤的歌曲, "无所谓,谁会爱上谁; 无所谓,谁让谁憔悴."

这些东西,说到底,就是看知识水平, 看对法律的了解, 也看责任心, 拟定合同与执行合同的严谨态度.

有一次, 我公司作为船东与世界最大的矿石商B公司对滞期费计算有点争议, 金额不大. 我们摘录英文权威著作Laytime and Demurrage中的观点来支持, 对方表示信服,尽快付钱, 但同时说要提醒B公司的租船合同谈判人员, 尽快修改合同. 我反而佩服对方, 因为, 我们周围有几人会主动提醒老板或者同事业务中的风险? 例如对方是以单船公司名义签合同, 风险如何防范, 我方是否也可以用皮包公司, 或者子公司的名义签合同, 避免被动? 等等.

关于造船合同, 以及英国合同法,仲裁法, 扣船等方面的中\英文图书国内不难买到.
请教楼主,这些书,在什么地方买到?
滥用司法当然很无赖,用司法成本来做威胁更无赖。一个必输的官司还要去打,还要给对方制造麻烦,这个律师除了降低了其在业界的声望,还有什么获得,骗骗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费罢了。我们很多时候是挑背景良好的顾客合作,但是怕经不住背后有小人在窜上蹿下。

这case因为通知的目的在告知,而不是获得批准。所以最后得到的建议是直接卖,不通知。等原来的船东得到消息时,船舶所有权已经转移,他的扣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让原来船东来起诉我们好了,价格和程序反正都是公正的。

我们对之后的防范也很简单,在今后的标准合同中加入:如果买家收到取消合同通知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起仲裁, 否则视为默认接受。

还是不得不说有的律师很无赖,一个人可以把整个风气都带坏。
比如你说的你公司作为船东与世界最大的矿石商B公司对滞期费计算争议案例,如果对方虽然知道自己没有道理还是坚持要和你打官司,你官司打下来赢了30万,但花费了100万成本还追索不到,你的船在诉讼期间又被对方限制了,你做何感想?
大家的观念不同吧。再争论似乎也没有意义。

我保留自己的观点,认为船东的律师是一个“好律师”,当然不一定是“好人” 。如果我对市场判断失误,签了一个亏损巨大的合同,我会要求这个“流氓”律师,用尽“法律范围内”的一切手段(黑社会除外),帮我挽回损失。

引用一段杨良宜先生的话做结语:

“我坦率地讲并不是因为道德高尚才会能够在过去三十年间一直坚持写书、送书、讲课等和教育以及传播知识相关的事业。我以前不是“好人”,现在估计也好不了多少。毕竟我多年来的工作一直都是在和一些精明与厉害的商业与法律界人士斗智斗勇,道德好根本起不到任何的帮助。而且,在西方国家如果说一位精明与厉害的律师是“好人”的话,会被认为是一个天大的笑话。……现在多数人把中国的很多问题都归责到人的道德品质败坏上面,就好像道德变好了,中国的问题就能够解决。我是不认同这种道德水平能够令一个国家富强与管得好的理念的,即使有关也不是主要原因。去联想到殖民与侵略全球的几百年历史,我就更加不认为现在西方国家的富强与管得好是因为他们道德水平高的关系。”
对自己有利的,就认为是对的、合理的,对自己不利的,就一肚子抱怨-- 我们每个人都有这种心态。我们很难公正的看待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但要尽量的客观看待评估自己,冷静的做出最有利的决策。 商业利益永远要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法律责任。赢了官司,输了钱,折腾什么呢?
换句话说,新加坡香港等地的不要反担保的扣船制度是否是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呢?连新加坡都承认本国专门有一批人专门做这种扣船威胁的无赖事情。

一般情况下有船东互保协会,对船东正常运营的扣船影响较小。但对所有权纠纷这种保险不能覆盖的情况,在扣船前要求提供10%的反担保对有恶意的对方他们都会斟酌下。
互保协会 - 拿保费的时候跟个孙子,日常咨询个事回答基本是废话,唉。
对方船东是是单船公司,而且是原告,而且是在伦敦仲裁,而且卖方还是合法取消合约…… 既然担心诉讼费用即使胜诉也要不回来,是不是可以申请security for cost?
感谢楼上的建议。但是问题是:如果我们按照原合同通知原船东我们打算re-sale the vessel,原船东想找你麻烦,那他就到香港新加坡去申请告票,说现在对合同是否有效解除有争议。他也不通知你已经申请了,直接和你的新买家说现在有所有权争议,我们申请了告票,所以这条船你不能买。吓退了新买家后,他也不提起仲裁,就这样拖着,告票过期了再申请一张,反正成本很低,就这样恶心你。这种情况下要撤销告票我们只能主动在伦敦提起仲裁,提供担保或存入保证金,再到出告票法院申请把告票取消。原船东这时候再找你麻烦,说担保或保证不能接受,不同意撤销告票。仲裁原船东一般性就拖延战术,把这个案子拖上个一年两年,我们的律师费就天价了。然后因为我们是原告,security for cost对我们来说不能适用。

如果我们通知里面不把新买家名字告知原船东,那船东直接申请了告票不通知我们,我们把船卖了,走到香港被扣押。卖船的时候一般都做无债务申明,新船东要求我们赔偿租期损失货物损失等更惨。

所以我觉得扣船不需要提供反担保还是会带来很多问题的。担保额覆盖诉请金额的10%对申请扣船的人来说都会对是否扣船做慎重考虑。

总之,这种存心找茬的律师太恶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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