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教授,您好
我司有一船东因自身财务状况导致分期付款未按时支付,被我司取消合同。取消合同的通知发送方式和时间等都符合合同规定。但是对方对取消合同通知不理不睬,RG也不退回。
现在有一新买家对被弃的船感兴趣,基本达成购买意向。按照原来的建造合同我们在出售船协议签署前15天要通知原船东(仅通知义务,无优先购买权等),但是这个船东的法律顾问是一个很无赖的律师,之前代表另外一个船东和我们打过交道,在一条相类似的船被我司宣布取消合同并在出售时根据原造船合同通知后,那律师立即到主要港口申请了告票,并向我司要挟300万美金的退款,我司没有理,给新买家出了份保函后继续交易,然后和对方进行诉讼。这个官司已经拖了近1年半,目前仍在伦敦打仲裁。但是由于告票的存在,给我们的新买家的运营造成了很大困扰。
因此,我们担心这几条新弃船如果发了准备出售通知给了原船东,那个无赖律师仍然会出一样的主意给我们的再售船制造麻烦来要挟我们。
是否有什么方式能防止这样的恶意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