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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REN1897的观点比较说得通。当然是否计算也要看你争辩的对方的水平,很多时候是否能够成功一方面在于事实,而更重要的在于水平!我们之前碰到过这样的争议,虽有有NOT TO COUNT,但是都是适用的一旦滞期永远滞期,除非明确说明不算滞期,且排除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约定。
delphine的分析很符合实际,可靠的交易对象是商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合同拟定再好,碰上一个皮包BVI公司基本没有什么讨回损失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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