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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港代理没有授权签发的提单船东是不是要对其承担责任?

各位高手:

如果装港代理在没有船东/船长授权的情况下签发提单给发货人,船东是不是也要对这个提单负责呢 ?

按道理讲发货人拿着这套提单去结汇发货人是骗子,可惜的是船东身上的肉好砍所以就先砍船东了。在当前情况下,基本都是货方指定代理,代理随时准备着给发货人服务!

看来船东要小心再小心了,否则拉了货乐呵呵的开走了,到了卸港发现对不起你的代理给发货人伪造了提单,大幅收据5000吨但是提单是6000吨的,或者1月19日装货完毕但提单倒签成1月1日的了。船东怎么办 ? 没办法,乐呵呵的来卸货港送死来了 !
(前提是中国法)简言之,该代理的行为是越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

但无权代理又分两类型:
1. 普通的无权代理,此时被代理人可以对该代理行为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

2. 法律上叫表见代理,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就表见代理,和代理签订合同的人(善意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主张权利,被代理人如因此遭受损失,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唉,如你所说,当前货方市场条件下,基本都是租家指定代理。租家指定的代理基本都是对租家唯命是从,两家如此勾结配合整死船东就易如反掌了 ! 比如提单数字虚开,倒签等等,说不定船东的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到了卸港也就结束了生命 !因为船东看到代理签发的提单不一定就是放给发货人的提单。

看来船东真的很难做了!
谢谢 !

但是我觉得不慎合理,代理的根本作用是代替船舶所有人办理船舶的进出港手续,按照惯例提单签发也不一定是船舶代理,有时候是船长有时候是其他的被授权的代理,所以代理只有被授权才可以签发提单 。

如果英国法下是不是更惨 ?
3# dereklin

关于无权代理的原则,英国法和中国法基本是一致的,类似表见代理的制度英国法下叫ostensible/apparent authority。

收货人必然会坚持提单的绝对证据效力,中国法院也最看重提单记载。船东只能从装货港签发提单有问题抗辩,主张其只是普通的无权代理,但在中国形成于境外的证据被支持的难度很大,船东的举证难度应该是很大。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虽然是租家指定,但代理只是和船东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虽基本是船长自己去签发b/l或非船代的agent去签发,船东要去举证船舶代理明显看起来无授权、发货人和代理串通等难度还是很大。
alasijiaxue ,谢谢你的讲解。
但是我觉得收货人只有收到提单的时候才能知道船代是谁,所以装港的代理对收货人来说并不能形成表见代理吧。

如果发货人/租家能出具书面证明这套提单没有船东的授权,代理是按照租家/发货人的要求签发的话,可不可以避开船东对提单的赔偿责任呢 ?
谢谢
5# dereklin

对的,这个关系较难理顺

因为所谓的表见代理,一般是一方和代理进行民事行为(包括签署合同,也包括其它),后发现代理无权,主张被代理人承担行为后果。

但你碰到的问题有不同之处,如下:1.是收货人claim船东,而不是提单签发的对象发货人来claim;2.收货人是通过提单流转获得提单的;3.提单本身不是运输合同;4.发货人本身不能拿提单数字来claim船东

不管提单是不是运输合同,中国法下提单的转让至少导致权利的转让,收货人也有权利根据提单来claim船东,且签发提单的行为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收货人可以以此主张权利,如要证明无权代理,是船东而不是收货人承担举证义务,这个当然你对案件事实更了解,可以看看有没有可能性。

但中国整体司法环境及货主本位的思想下,我个人认为不甚容易

以上不当,请指正,也希望其它各位对此问题发表看法。
6# alasijiaxue


我认为表见代理是难构成的。
按照你的意思,
且不说理由,是法律授予了收货人向船东主张连带责任的权利。虽然说船东授权的保护代理没签发提单,但是没有授权的代理签发了提单,但船东还是要为这张自己不能认为有效的提单承担责任。

看来做船东是比较难的,当前货方市场,代理基本是租家指定,说不定什么时候就撞上刺刀了 !

ALASIJIAXUE,谢谢你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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