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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港代理没有授权签发的提单船东是不是要对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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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7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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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中国法)简言之,该代理的行为是越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
但无权代理又分两类型:
1. 普通的无权代理,此时被代理人可以对该代理行为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
2. 法律上叫表见代理,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就表见代理,和代理签订合同的人(善意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主张权利,被代理人如因此遭受损失,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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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8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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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eklin
关于无权代理的原则,英国法和中国法基本是一致的,类似表见代理的制度英国法下叫ostensible/apparent authority。
收货人必然会坚持提单的绝对证据效力,中国法院也最看重提单记载。船东只能从装货港签发提单有问题抗辩,主张其只是普通的无权代理,但在中国形成于境外的证据被支持的难度很大,船东的举证难度应该是很大。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虽然是租家指定,但代理只是和船东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虽基本是船长自己去签发b/l或非船代的agent去签发,船东要去举证船舶代理明显看起来无授权、发货人和代理串通等难度还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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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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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ereklin
对的,这个关系较难理顺
因为所谓的表见代理,一般是一方和代理进行民事行为(包括签署合同,也包括其它),后发现代理无权,主张被代理人承担行为后果。
但你碰到的问题有不同之处,如下:1.是收货人claim船东,而不是提单签发的对象发货人来claim;2.收货人是通过提单流转获得提单的;3.提单本身不是运输合同;4.发货人本身不能拿提单数字来claim船东
不管提单是不是运输合同,中国法下提单的转让至少导致权利的转让,收货人也有权利根据提单来claim船东,且签发提单的行为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收货人可以以此主张权利,如要证明无权代理,是船东而不是收货人承担举证义务,这个当然你对案件事实更了解,可以看看有没有可能性。
但中国整体司法环境及货主本位的思想下,我个人认为不甚容易
以上不当,请指正,也希望其它各位对此问题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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