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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船通知有误

我司给租家发交船通知后,船舶动态发生变化,比预计提前两天交船,交船时间仍在laycan以内,但租家提出索赔,说我司比预计早交船导致船舶在租家所定货载laycan开始之前一天到港,故停租该船直至货载laycan开始,请问租家说法有理吗?
我理解交船通知是不保证的,只要给出当时是基于诚意给出的即可,我司不应该因此承担责任。
我也觉得,既然在laycan内,那应该是可以的吧,只要之前就尽量把船舶的动态通知的租家。
简言之,停租是要理由的

普通法下,如果没有停租条款,承租人就不能停租;因此,如停租条款没有相关规定,承租人就不能停租

如果停租条款没有相关规定,承租人要采取救济权力(包括扣减租金)可能的理由是你违约,对你这种情形,正常的off-hire clause应是不会包含。所以承租人只能去证明你的行为构成违约

正常的租约条款,我理解,承租人很难主张你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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