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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并入提单问题

实际操作中常常碰到租约并入提单问题,涉及到相关费用由谁负责(主要是提单所有人与船东之间的直接纠纷)所以在此想跟大伙儿一起探讨看看。
首先,我们公司的角色是租船人和收货人,有时候做FOB有时候做CIF。

1)就租约并入提单的有效性问题,比如做CIF,由于发货人租船把租约并入提单,那么可能涉及到一些滞期费,亏舱费等等问题??具体例子,比如租约合同下船东跟发货人(租船人)签订有卸率的合同,而发货人跟收货人签订的贸易合同则属于CQD,那么船东没有收到滞期费是否有权向收货人索赔或者是否能滞留货物? 即什么情况下收货人或者说提单所有人可以主张 租约并入提单无效呢?

2)在1)问题的有效的基础上,对于船舶所造成的短装货量,导致收货人的损失问题,想问问如何主张由船东承担?还是这部分只能收货人自己承担呢?
没有实战经验,仅从看过的几本书上得到以下结论,仅供参考,求高人指点:
并入条款只要在提单上有明确表示,并且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是有效的;
如果租约中有留置权条款并被并入了提单,那么船东是有权在卸港通过留置货物来向收货人索要滞期费,而且如果租约还有承租人的责任终止条款,那么船东也只能向收货人索赔;
如果贸易合同是CQD而提单并入的运输合同是规定装卸率的,收货人在承担船东索赔后需要再根据贸易合同向另一方即卖方追偿。
关于短装,收货人可以作为提单持有人向船东索赔,但是要索赔的是实际货量与提单上载明的货量之差,而不是实际货量与贸易合同载明的货量之差,另外也要看短装的数量是否超出了溢短装条款规定的范围。
其实大的思路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提单约定为准,收货人与发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贸易合同为准。CIF中因为贸易合同和提单(特别是并入了租约)约定不同对收货人造成的损失,收货人对第三人(船东)依据提单赔偿后,再根据贸易合同向发货人追偿。
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应该是把这些问题,例如运费、滞期费、装卸率、留置货物等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好,以绝后患。如果是通过信用证,起码应该拒绝接受租船提单,而 改用班轮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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