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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战经验,仅从看过的几本书上得到以下结论,仅供参考,求高人指点:
并入条款只要在提单上有明确表示,并且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是有效的;
如果租约中有留置权条款并被并入了提单,那么船东是有权在卸港通过留置货物来向收货人索要滞期费,而且如果租约还有承租人的责任终止条款,那么船东也只能向收货人索赔;
如果贸易合同是CQD而提单并入的运输合同是规定装卸率的,收货人在承担船东索赔后需要再根据贸易合同向另一方即卖方追偿。
关于短装,收货人可以作为提单持有人向船东索赔,但是要索赔的是实际货量与提单上载明的货量之差,而不是实际货量与贸易合同载明的货量之差,另外也要看短装的数量是否超出了溢短装条款规定的范围。
其实大的思路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提单约定为准,收货人与发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贸易合同为准。CIF中因为贸易合同和提单(特别是并入了租约)约定不同对收货人造成的损失,收货人对第三人(船东)依据提单赔偿后,再根据贸易合同向发货人追偿。
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应该是把这些问题,例如运费、滞期费、装卸率、留置货物等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好,以绝后患。如果是通过信用证,起码应该拒绝接受租船提单,而 改用班轮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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