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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并入提单问题

实际操作中常常碰到租约并入提单问题,涉及到相关费用由谁负责(主要是提单所有人与船东之间的直接纠纷)所以在此想跟大伙儿一起探讨看看。
首先,我们公司的角色是租船人和收货人,有时候做FOB有时候做CIF。

1)就租约并入提单的有效性问题,比如做CIF,由于发货人租船把租约并入提单,那么可能涉及到一些滞期费,亏舱费等等问题??具体例子,比如租约合同下船东跟发货人(租船人)签订有卸率的合同,而发货人跟收货人签订的贸易合同则属于CQD,那么船东没有收到滞期费是否有权向收货人索赔或者是否能滞留货物? 即什么情况下收货人或者说提单所有人可以主张 租约并入提单无效呢?

2)在1)问题的有效的基础上,对于船舶所造成的短装货量,导致收货人的损失问题,想问问如何主张由船东承担?还是这部分只能收货人自己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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