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复 发帖

亏舱费相关案例 求助

一票煤炭,11月12号定的第一条船,LAYCAN是11月20到26号,船东船长之前一直报26号到装港,宣载27500,22号租家已经开始备货,装驳船,4条驳船,3条7500,1条5000。24号突然接到船东消息说因为船期延误要到29号,租家那边因为驳船已经安排,不得已取消该船,并在24号下午定了另外一条船,船预计是26号到装港,PPT的船。24号定的合同,25号下午船长宣载29000吨,然后26号下午1点再次宣载29200。船于26号下午4点到装港。

   合同中定的条款是:MIN27000-MAX30000 TO THE CAPACITY OF THE VSL AT OWNER'S OPTION. 船于27号早上开始装货,于30号上午7点完货。实际货量为28044吨,因为租家在最后还尽力的去备货来使得船比27500多装些,实际货量为28044吨。

   现在船东坚持要求要付亏舱费,要按照29200的货量来算。

租家查阅相关资料,提出以下几点:

1、        AT OWNER’S OPTION是指让船东选择,但是合同中没有说明宣载的时间,而在没有说明的情况下,英国法律是认为需要“合理”,何谓合理?要看每个航次不同的情况。船长/船东需要给租家一个合理的时间去备货/增加货量,而实际上船在25号下午宣载,在26号下午又再次更改宣载数量,船却在26号下午4点就到了装港。该船是锚地装船,驳船装货到到达锚地需要的时间大约为4天,实际装货时间为3天,租家也在想办法尽量多装货,而实际上因为船东/船长的原因,根本来不及去增加货量。因此租家达到28044吨,已经是租家在该种情况下能做的最大的努力。
2、        根据英国法,AT OWNER’S OPTION,该种选择遵循一旦选择不能更改的大原则,而船长却在没有装船之前前后一天左右的时间进行宣载的更改,是否为船东知道租家来不及备货,而刻意为之,以求更多的亏舱费?
3、        无论是AT OWNER’S OPTION 或者是AT CHTRS’ OPTION,实际上船长都是要进行宣载,而租家也是按照船长的宣载来备货的,航运一般情况下都是AT OWNER’S OPTION,是因为如果AT CHTRS’ OPTION下,租家非得坚持装最大的货量而实际上船根本装不下,此时租家是否坚持说要装呢?


船东的回复:

船东理解租家的处境,但是这些事情是租家和发货人的事情,和他们无关,因此坚持要按照29200来收亏舱费。

补充:合同上定的是在适用香港法律,在香港仲裁。

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租家必须要支付亏舱费么?
有经验的朋友们,给点意见呀!!急!!
有经验的朋友们,给点意见呀!!急!!
我个人的理解,24号签cp,船东在25号ask for 29K的货物并无问题,船东应能以29k的基础索赔亏舱费。就你提出“合理”的test,我理解要引用这个合理标准去抗辩船东有较大的难度(当然可作为谈判的筹码),并且要结合港口实际情形。

如果以上船东的索赔成立,可考虑向已解除的cp的船东索赔违约损失。

可间接参考以下案例,关于亏舱费争议:
Pentonville Shipping Ltd v Transfield Shipping Inc (The “Johnny K”) - QBD (Com Ct) (Tomlinson J) - 10 February 2006
9月29号说明装货数量、1号靠泊装货的,不过那是澳洲的铁矿石码头


等待其他朋友的意见~
船是2006年的,NK,DWT是29828,船舶常数船东未提供。
船东邮件过来说:对于船长宣载的29000完全不知情,他们只认同29200。(船长邮件宣载的内容船东不承认)

而实际上该船是否能装29200根本不确信,那些年的船沙滩船很多,常数都很大。甚至29000都比较悬。租家认为船东完全是想乘机赚取亏舱费。

唉,遇上无理的船东,怎么样都没办法。要是租家直接付了28044(实际装船数量)的运费,船东会放提单么?租家被动,因为贸易上是信用证结算,有信用证到期日。

谢谢各位!
个人认为船东的要求合理,1是即使考虑租家的处境,租家到最后也只备好28044的货,结果是没有达到船长第一个宣载的数量,这个不是船东的责任,所以亏舱费是要产生的,至少也是以29000的去算亏舱费,可能这也是船东不愿意承认29000这个量的原因吧;2英国法的大原则不太知道,但是租家确实也无法去验证船真的装不了29200的货,换句话说如果租家备足货物船都能装下呢?另外觉得4楼朋友说的向第一条船东去索赔可以实现吗?
MIN27000-MAX30000 TO THE CAPACITY OF THE VSL AT OWNER'S OPTION.

合同中订立的最多就是3万吨,本人认为船东的要求是合理的。
如果说租家觉得估计29000都装不下,那么当时为什么会订到MAX 3万呢?
而且退一步讲,就算船真的是装不下也很难取证。
可以通过协商双方各退一步按照29000支付运费,而不是29200,但如果船东坚持的话,29200也是合理的吧。
备货到30000吨是租家的义务。
同一船东,已经宣载了27500,租家按照该货量准备,应视为无过错,后来的换船是船东的原因(原来的船晚到)所以租家无法按照新的货量准备,合情合理,个人认为租家可以抗辩。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