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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的理解,24号签cp,船东在25号ask for 29K的货物并无问题,船东应能以29k的基础索赔亏舱费。就你提出“合理”的test,我理解要引用这个合理标准去抗辩船东有较大的难度(当然可作为谈判的筹码),并且要结合港口实际情形。

如果以上船东的索赔成立,可考虑向已解除的cp的船东索赔违约损失。

可间接参考以下案例,关于亏舱费争议:
Pentonville Shipping Ltd v Transfield Shipping Inc (The “Johnny K”) - QBD (Com Ct) (Tomlinson J) - 10 February 2006
9月29号说明装货数量、1号靠泊装货的,不过那是澳洲的铁矿石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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