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复 发帖
1# RAYMOND
参考Time Charter一书十二章关于Owners Provision的内容如下:

船舶用水方面是由船东负责的。  一次有一位美国律师问杨良宜先生: 承租人命令船舶开往印尼一小港口, 停了几个月, 船上食用水用尽, 船舶离开印尼后承租人命令船舶开往日本, 但船东却先要到新加坡加水, 而这绕航的费用能否要承租人负责?  当然不能, 因为租约订明船东负责船上用水, 为履行这义务船东所招致的损失是自负的, 正如承租人负责燃油, 承租人对因加油而招致的损失或费用自负一样, 除非船东能证明这是由于承租人违约行为 (breach) 所造成的来作为索赔根据, 否则亦不能把损失转嫁承租人。  在此案件中, 承租人根本没有违约, 租约是完全允许去该印尼港口, 也预计会久留。  就算没有预计久留, 也与违约无关。  但该美国律师告诉杨良宜先生他给船东客户的意见是承租人应该承担, 并已代船东发出传真给承租人, 要求对方承担。  据悉事后承租人竟然愿意承担一半的损失, 真可谓是希望在人间,只要这个世界还是有不懂或者半桶水的人存在!
3# RAYMOND
额外的应该是仅在charter‘s business的情形之下,而且不是船东期租应该负责的淡水,该条款也提到如STEVEDORE,而锚泊应该属于期租下正常的营运,至于addition不知从哪可以看出。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