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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船时货物落海该谁承担责任

部分货物已放在甲板上,还没有来得及装入舱内,船舶在吊装岸上其他重货时导致放置在甲板上的货物滑落海中,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是由船东(shipowner)/还是承租人(charterer)、或者由它们共同承担责任?当时船舶处于定期租船中。
我的浅见:

在期租下,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是船东负责装卸货物。当然,一般期租下都会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装卸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费用分摊。就默示情况来讲,船东应当合理的装载、配载、照料、卸载货物,发生货损以后,提单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索赔货损,理由就是hague visby rules Article 3. 就给出的情况来看,应当属于装载不当,或者照料不当。
多谢解答。
但这是一个货主索赔的问题。落海的那部分货物没有记载在提单上,大副收据上有批注:“SHORT SHIPPING x PKGs xxx t.” 船长出具了事故声明,装载不当是肯定的。
我的问题是:货主(托运人)应当向船东(shipowner)/还是承租人(charterer)、或者同时向它们索赔?
1,落海部分的货物没有记载在提单上?那请问,记载在了哪里?一票货物从陆地上装运到船上,一定是有所记载的吧。既然不是提单,那请问是不是海运单还是其他?
2,托运人和船东之间是否具有具体的运输合同?换言之,有什么文件/合同可以证明托运人“托运”这票货物?
3,你这里说的承租人具体是什么承租人?请问,是期租承租人(time charterer)还是光租承租人(bareboate charterer)?这两个的结果是相差很大的。换言之,核心问题在于,船长是谁雇用的?船长签的这个事故证明的背后的真正承担责任的那个人就是你应该告的那个人。
4,先搞清楚,货主和船东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和承租人之间有关系么?
5,一般来说,货主第一时间应该找保险人索赔吧。。。
落海的货物,一些已经损坏,一些失踪了,提单上就没有记载这部分货物,而是在大副收据上有批注。另有船东出具的Statement,陈述了事故的经过。
承运船属于一家外国公司,由一家国内公司期租。托运人委托第三人向期租人订舱。
一般来说,托运人是会向保险人索赔,然后由保险人追偿。但由于各种原因,本案货物遗漏了保险。所以,不能向保险人索赔。
如果你现在可以证明你是这票货物的所有人,并且能够证明这票货物确实装在了船上,你可以试试以bailment告船东。如果你和那个第三人之间有关于托运货物的合同,并且那个第三人确定有钱赔给你,你可以考虑用合同去告他。关于国内的这个期租人,我觉得你很难去告他。
仅供参考。
我认为,国内期租人是承运人,外国船东是实际承运人。托运人可以将他们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当否?
未必。实际承运人是基于货物实际装载于该船东所有的船上这一事实。契约承运人是基于你和他签订了承运该货物的合同。现在,这个事实也许相对还比较好证明,但,你和那个期租人有签过任何合同么?
托运人委托一家物流公司办理储运,该物流公司又委托另一家公司与期租人订舱。大副收据上记载了托运人的名称。这些事实不能证明期租人是契约承运人吗?望赐教。
我个人觉得:
所谓契约承运人,就是指这个承运义务是寄托在契约之上,而不是承运事实之中。那么,契约就有相对性。期租人和物流公司之间签订了承运合同,在此情况下,有两个问题:
这个物流公司是以自己名义与期租人订舱的?还是只是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以托运人的名义与期租人订舱的?
换言之,那出那份合同看一看,上面是谁的签名。
如果是物流公司作为了这份承运合同的契约托运人,那么期租人就是物流公司的契约承运人,和托运人无关,托运人只能去找物流公司。
如果物流公司只是托运人的代理人,那么托人运就是和期租人承运合同中的契约托运人,而期租人也是托运人的契约承运人,那么托运人可以去找期租人。
大副是船东的雇员,大副收据上的内容由船东负责,与契约承运人不是一回事。

仅供参考
物流公司没有与期租人签订合同,而是委托第三人向期租人订舱;该第三人以独立合同人的身份与期租人订立的合同。各方都知道实际托运人是谁。事故发生后,期租人曾派员到实际托运人处道歉,托运人也曾向其口头索赔,但因各种原因,双方没有就赔偿事宜具体谈判。
托运人与物流公司订立的合同约定,如因物流公司以外的原因造成货损,物流公司应当协助托运人向责任人追偿。
这就有点难了。先不管各方态度怎么样。先把关系理清楚:
你和物流公司有合同,并约定因第三人的原因致货物损坏,物流公司有协助义务。
物流公司和第三人(A)有合同,把货物托运给A。
A以自己的身份和期租人订承运合同。
受损货物没有提单!
这么看来,法律上,你只能找物流公司去索赔。虽然物流公司有协助的义务,但我感觉他也没什么用,因为物流公司和期租人之间隔了一个A,更不用说真正的船东了。物流公司要直接向期租人索赔似乎没什么依据。那么,此时这个物流公司是不是有义务敦促A去向期租人索赔呢?也许有,但这是一个非常不确定的因素。在你们——物流公司——A——期租人——实际承运人这条链中,你们在合同上的地位最为薄弱。
有没有可能跳过这些直接找期租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呢?要直接找期租人我觉得是很难的,一没有合同,二它不是实际承运人。要直接找船东的话,硬伤是没有提单。假设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货物装载船上,你可以试着Argue——船东没有给提单是船东犯错在先?!当然,如果船东反证得是你指示他们不给提单云云,那事情就复杂了,是另一个问题了。
综上,我觉得从法律上来讲,你们的胜算很低,至少要赢会很烦。那么从实际效果来出发,
1,你有没有强大的commercial bargaining power?比如说你有很稳定的货源等等,现在是货方市场,你们商业地位应该不会太差吧。
2,你们敢不敢直接扣条船东的船再说?如果你们货损价值不大,我想一旦扣船成功船东还是会让步的吧。当然,这么做是要冒法律风险的。如果船东不吃这套跟你来硬的,那你们就打官司,如果输了你们就会亏得更多。
仅供参考
现有材料可以证明:
1、落海的货物已放在甲板上,但尚未绑扎固定;
2、船长在指挥吊装岸上其他重货时认为“other deck cargoes were OK”,起吊时造成甲板上的部分货物滑落入海,部分损坏、部分失踪;
3、大副收据上批注“货物短载XX件,共XX公斤”。
据此,实际托运人分别向期租人、船东提出索赔。
但是,期租人反驳说,他们不是headowner(可能他们认为他们只是disponent owner吧!),他们认为托运人应当向船东索赔;船东对托运人的索赔没有答复。
据你所提供的材料,我认为船东(headowner)的疏忽还是蛮明显的,体现在:
1,绑扎不当
2,装载不当(other deck cargoes were OK)
你现在可以拿着大幅收据去追讨船东,同时可以调查一下seaworthiness。
Disponent Owner 不说明什么问题,你要直接找期租人索赔在法律上还是有难度的。

仅供参考
律师的建议是,将船东和期租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由于船东和期租人都有赔偿能力,所以其认为即使判决期租人不承担责任也没有关系,官司还是胜诉的,况且该案与期租人并非毫无关系,我国又没有律师费赔偿制度,告的时候拉上期租人也未尝不可。
律师的建议是,将船东和期租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由于船东和期租人都有赔偿能力,所以其认为即使判决期租人不承担责任也没有关系,官司还是胜诉的,况且该案与期租人并非毫无关系,我国又没有律师费赔偿制度,告的时候拉上期租人也未尝不可。
这点我完全同意。把所有人等拉到一起告了,反正在内地没有律师费赔偿制度,也没有其他惩罚性的措施。如果是我,应该也会给相同的建议。good luck!
多谢艨艟剑客的讨论及建议!
精彩的辩论哈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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