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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船时货物落海该谁承担责任

部分货物已放在甲板上,还没有来得及装入舱内,船舶在吊装岸上其他重货时导致放置在甲板上的货物滑落海中,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是由船东(shipowner)/还是承租人(charterer)、或者由它们共同承担责任?当时船舶处于定期租船中。
多谢解答。
但这是一个货主索赔的问题。落海的那部分货物没有记载在提单上,大副收据上有批注:“SHORT SHIPPING x PKGs xxx t.” 船长出具了事故声明,装载不当是肯定的。
我的问题是:货主(托运人)应当向船东(shipowner)/还是承租人(charterer)、或者同时向它们索赔?
落海的货物,一些已经损坏,一些失踪了,提单上就没有记载这部分货物,而是在大副收据上有批注。另有船东出具的Statement,陈述了事故的经过。
承运船属于一家外国公司,由一家国内公司期租。托运人委托第三人向期租人订舱。
一般来说,托运人是会向保险人索赔,然后由保险人追偿。但由于各种原因,本案货物遗漏了保险。所以,不能向保险人索赔。
我认为,国内期租人是承运人,外国船东是实际承运人。托运人可以将他们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当否?
托运人委托一家物流公司办理储运,该物流公司又委托另一家公司与期租人订舱。大副收据上记载了托运人的名称。这些事实不能证明期租人是契约承运人吗?望赐教。
物流公司没有与期租人签订合同,而是委托第三人向期租人订舱;该第三人以独立合同人的身份与期租人订立的合同。各方都知道实际托运人是谁。事故发生后,期租人曾派员到实际托运人处道歉,托运人也曾向其口头索赔,但因各种原因,双方没有就赔偿事宜具体谈判。
托运人与物流公司订立的合同约定,如因物流公司以外的原因造成货损,物流公司应当协助托运人向责任人追偿。
现有材料可以证明:
1、落海的货物已放在甲板上,但尚未绑扎固定;
2、船长在指挥吊装岸上其他重货时认为“other deck cargoes were OK”,起吊时造成甲板上的部分货物滑落入海,部分损坏、部分失踪;
3、大副收据上批注“货物短载XX件,共XX公斤”。
据此,实际托运人分别向期租人、船东提出索赔。
但是,期租人反驳说,他们不是headowner(可能他们认为他们只是disponent owner吧!),他们认为托运人应当向船东索赔;船东对托运人的索赔没有答复。
律师的建议是,将船东和期租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由于船东和期租人都有赔偿能力,所以其认为即使判决期租人不承担责任也没有关系,官司还是胜诉的,况且该案与期租人并非毫无关系,我国又没有律师费赔偿制度,告的时候拉上期租人也未尝不可。
律师的建议是,将船东和期租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由于船东和期租人都有赔偿能力,所以其认为即使判决期租人不承担责任也没有关系,官司还是胜诉的,况且该案与期租人并非毫无关系,我国又没有律师费赔偿制度,告的时候拉上期租人也未尝不可。
多谢艨艟剑客的讨论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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