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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NOR TENDER的时间与发email的时间差问题

我们的船靠泊青岛卸货时,在1516时抵达锚地递交NOR,但是船长在1605才发邮件通知了租家。由于有sunset条款:if the vessel arrives at discharge port and tenders valid NOR  between 1530 hours local time and 0100 hours local time the next day, then time shalll count from 0700 hours local time the next day.
因此,租家解释:我们收到船长邮件是在1605,因此,按照sunset clause,NOR应从第二天0700开始计算。
请问我们应该怎么抗辩?
1# danney777


我的个人看法:

关键在于如何解释“tender valid NOR”. 我认为,NOR 应当自到达被通知方时生效。你如果要抗辩,那就说虽然邮件是1605时收到的,但你们在在1530前就已经收到NOR,或者至少,已经知道NOR的具体内容。
NOR时间应该及时通知代理,并签发给代理了吧,代理邮件是否有确认NOR递交时间呢,以此来抗辩租家。很多船长习惯性的先口头递交NOR给代理,抛锚后才发书面的NOR的。
NOR递交是以递交港口时间为准的,而不是以租家接收到的时间为准,这个租家抗辩的理由不够充分。还有个关键是NOR递交后,代理是否在第一时间通知收货方或租家。万一代理也不承认就麻烦了,现在多是租家代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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