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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航合同侵权所产生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请教杨先生和大家一个案例:
A船为无动力驳船,总吨6000,B船为拖轮,总吨300,归不同所有人,B船在拖带A船在国内港口间航行时由于避台进入港口,在港口触碰码头造成损失,现在A船所有人要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两个问题:1.A船根本没有动力,不是《海商法》上的船舶,能否享受责任限制?2.如果能享受,那么由于《海商法》163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如何计算基金数额?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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