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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1个问题的部分想法,供参考:

HK arbitration, English Law to apply。如此规定,只是实体法适用英国法,程序法为香港法,而根据程序法Hong Kong Arbitration Ordinance, 对于questions of law的上诉是到香港法院了。

后面两个实在是太长了。。。并且就VC下“代理是租家代理,能否听船东”这类问题,应该杨老以及英国的书籍上都会有述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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