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在2014年4月初BIMCO研讨会上关于SALEFORM 2012的发言
附件是我在上海与香港在2014年4月初BIMCO研讨会上关于SALEFORM 2012的发言的英文版本。我在较早的《船舶买卖法律与实务》一书只是针对SALEFORM 1993或以前的版本, 但现在已经有了SALEFORM 2012, 并且开始被大量使用。 所以, 这我一本书也需要去做出相应的更新。但由于时间问题,这会是遥遥无期的事。在这里只能先让读者看到我在该研讨会,作为其中一个讲者发表的一篇文章。文章中提到两个重要的英国先例,这两个先例是在SALFFORM 2012发表后才出现。其中一个幸亏已经被SALEFORM 2012所针对,但另一个先例并没有去针对,所以读者在使用这一个标准格式合约(或以前的版本)都必须额外谨慎,否则会是损失重大。6 C# z% K J- J! Z; K&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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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SALEFORM 2012 已经有所针对的是The "Union Power" (2012)先例,它是判英国Sale of Goods Act关于货物质量的一些默示条件在SALEFORM 1993(或以前的版本)并没有去豁免。这对卖方十分危险,毕竟买卖的是一艘二手船,甚至是老船,船舶不可能去完全符合英国立法的默示条件,例如是“满意质量”。毕竟在造船合约,涉及买卖的是新船,船厂一般也只是针对船舶质量提供一年的担保。而且,只局限在修理的费用。幸亏SALEFORM 2012已经洞察先机,有了条文去豁免这一个英国针对货物买卖的立法,详情请看本文。但注意是如果读者还是去使用SALEFORM 1993或之前的版本(这种情况还是在发生),卖方就要十分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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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EFORM 2012没有洞察先机去针对的是另一个先例是上诉庭的The "Griffon"(2013) 先例。它是判船舶买卖合约一经订立,买方就要在期限内(通常是3个银行工作日)支付订金,通常是10%,但我也见过高达20%。有关条文与做法也说明如果最后买方不接船与违约,这订金就会被卖方没收。这也公道,因为卖方会要牺牲很多利益去做出安排准时交船给买方,而如果买方不接船(通常的原因会是船价市场下挫),卖方就可以索赔损失。但证明损失会是繁重与富争议性,所以这笔订金作为议定赔偿,好像滞期费一样,也无可厚非。但在The "Griffon",是判买方即使在一开始违约(这违约可以说只会是晚了或不支付订金),卖方可以以债务方式向买方索赔这笔订金。通常在二手船舶买卖,买方相比卖方要做出利益的牺牲会是相对少得多,要做的事情也少得多,基本上就是一开始准时与足数支付订金与最后去接船。所以买方违约也只会发生在一开始与最后的阶段。如果一开始的违约,也就是晚了或不支付订金,说实在卖方可以把所有10%或20%的订金可以去收取作为是议定赔偿实在是过分。因为他那时恐怕是不会有任何金钱上的损失。但现在在The “Griffon”,这就是英国法律的地位,也适用在SALEFORM 2012,因为没有去针对。这一个法律地位对中国的买方特别是危险,因为有部分中国买方既不懂法律,时间观念也薄弱,我见过不少买方没有准时去支付订金的情况。我还记得多年前,有一家国企购买一艘价格高昂的化学品船并且同意订金是20%,所以订金是一笔庞大的金额。但中国企业没有按时去支付,并合理不合理说了一大堆理由,例如是外汇管制,这么庞大一笔金额必须要领导批准,但领导在出差或是在打高尔夫球等等。但如果是有这种问题,为什么不去在买卖合约中把3个银行工作日改为30日,甚至是3个月?中国国企去作为买方去做出承诺,但之后推三阻四,什么合理不合理,这在国际的做法中无法被接受的。现在The “Griffon”明确了这个地位,就可以想象的到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在订立一个船舶买卖合约后,有关的船舶市价猛涨,精明的卖方在中国买方根据合约晚了支付订金,即使只是一天或是一分钟,卖方就可以根据SALEFORM 1993或2012的明示条文之第13条的规定去终断合约,把同样一艘船高价另卖给其他买方,但同时可以向违约的中国买方索赔这笔订金作为欠下的债务。对中国买方而言,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但对精明的卖方而言,会是他的法律知识又一次获得了回报,在他的亿万财富中又去增加了一千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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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良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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