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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OAP的问题

背景:

我司作为BROKER,帮租家租进一艘1998.6BLT的巴拿马型船,CP中有规定"OAP FOR VSL AGE OVER 15YEARS(16-20 YEARS), OWNERS TO CONTRIBUTE USD 15,000 L/S",且租家要求若有OAP产生,最终与DES/DUM与一同结算。船东与租家就LAYTIME达成一致准备付款的时间为2014.5,租家认为船在2013.6月已满15岁,之后便算作16岁,因此船东应支付OAP,但船东认为船舶到2014.6才满16周岁,在此之前不应该支付OAP。

请问各位前辈,这艘船的船龄该如何界定呢?这票合约到底有没有OAP?
有木有好心人帮忙解答一下啊?
當然是要收oap亞,條款的意思是超過15年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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