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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首先是要看你们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定相同。
假设是英国法:
1.        根据“The Port of Dicharge shall be one (1) safe berth/one (1) safe port”来看,该合同的约定应为泊位合同,即在船舶到达租家指定的泊位后才能算到达船舶,从而可以递交NOR,开始计算laytime。在此之前,如果没有其他条款的约定(如等泊时间计入装卸时间)等,所有的时间和风险(除非是租家有违约例如指定的港口/泊位不安全)应是由船东(买卖合同下是负责租船的一方,这里应该是卖方吧)承担。法律依据可参考The Johanna Oldendorff [1974].
2.        个人认为Port authority不能简单的翻译为港务局,至少在国内,实践中码头内的移泊作业都是由码头自己决定的,这种情况下我认为码头经营人也属于“Port authority”的范畴。所以“因码头堆场紧张,按码头作业安排该轮移泊至其他泊位卸货”,应是符合“on the request or recommendation by the Seller or the Port Authority”的条件。因此移泊的时间应该是计入装卸时间的,但是费用的约定有点不清楚的地方:“ if any, due to Buyer, shall be for the Buyer's account”,怎么界定是不是由买方原因造成的呢。不过同样参照The Johanna Oldendorff [1974],在装卸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除非是船东违约或为船东利益而产生的,否则默示情况下也应该是由租家(买方)承担。
3.        这个问题没明白lz想问什么,应该和第一问是同一个问题吧。

风险提示,本人目前非法律从业者,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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