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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ention纠纷问题。 急!!

你好!
以下案例请帮分析
1》 我司与broker签订fixture note是船开7天内见水单放单 北京仲裁 到港后开始计算detention
2》 broker和船东签订的是4天内见水单放单,London仲裁 卸货前付detention

开船是5月29日,我司6月26日付款且到broker账户上,broker26号当天安排付船东指定账户且钱已出账(指定在希腊的账户),但是期间钱被美国的中转行扣住,进行款项核查,船东直到7月15日才确认收到此笔运费。
船东说7月8日船就到了等待靠泊,现在船东扣着提单和货物,因钱支付晚为由要求BROKER 支付DETENTION 32000美金(8号至15号8天)。
broker认为自己在到港前已经完成支付并提供水单给船东,履行了付款义务,且银行是船东指定的不安全账户造成的被查,拒付DETENTION。
至今,双方僵持中,我司收不到提单,没有办法完成银行议付,现在面临收货人弃货,客户货款收不上来等一系列索赔。
我司向broker提出索赔,但是对方以履行完义务但船东不放为由迟迟拖延。
现在逼的紧了,就说大不了不干了,关公司(英国注册的小公司)走人。

可否帮分分析下:
我司付完款后船并没有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司诉讼的话是否对我司不利。
对方broker是小公司如果关门走人,我司是否可以起诉船东,是否对我司不利,打赢的胜算有多大,哪里仲裁?
船东是否有理由收detention扣货扣单?有何好的建议?
注:船东与headowner之间也有纠纷所以至今25日船仍然未靠泊。

等待您的帮助谢谢!
补充:因提单迟迟未收到,broker放了一套他们签章的提单给我司,但经我司与目的港核实此提单并未经授权!我司根本无法提货。应该怎么办呢?
大侠出来解决下
1 需要给船东,因为运输合同的双方是你们公司跟船东。broker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船东不签发提单,那么船东面临着违约的风险。broker给他钱晚了不你们公司的错误。但是我需要看相关的合同条款才能给更准确的建议。

2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这个所谓的broker是一个租船人,然后他们再把船租给你们公司。这样的话,就更复杂一些。

如果你愿意继续探讨这个案子可以发站内信给我。
我们最近也遇到了类似的案子。
在TCT中,租家于2015年5月6日已经申请电汇租金给船东,但是中转银行两次要求租家提供该航次的资料,说船东账户可能涉及敏感地区(实际船东是俄罗斯的),OFAC要调查,租家按要求提供了。但是一直到船舶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到卸货港,船东一直没收到租金。租家继续催促银行,终于拿到MT 103电文并发给船东,请船东按照5月16日靠泊的计划进港卸货,但是船东坚称没收到钱不靠港卸货。租家5月19日查询,付款银行告知款项18日已经到达收款人银行,但是船东还是说没有收到款项。

租家有如下问题:
1)耽误的这几天,租金,燃油该由谁承担?租家还是船东?
2)现在电汇卡在中间行的情况经常发生,OFAC、银行本身也经常调查涉及敏感地区的款项。那么,TCT租约下 租家履行付租义务,是1)以付款人账户扣款,出具MT 103电文为付款点,还是以2)船东银行实际收到这笔款项(但未入账)为付款时间点 ,还是以3)船东银行实际收到款项并入船东账户,船东可自己支配 的时间点为准?如果船东不积极与其银行沟通,确认该笔款项目前处理到哪里?这个责任谁来承担呢?
租家该获取怎样的证据来说明这笔款项已经达到船东的收款银行呢?

盼复,谢谢!
5# double

半桶水来解答(意思是不负责任的回答=。=):
回答这些问题永远得先看合同条款怎么约定的。假设你们没有特别的约定。
1.        应该是船东承担。晚付租金的情况下,船东可能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撤船(晚付租金是中间条款,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在你描述的情况下,船东估计连撤船的权利都没有,而且就算有,按照你的描述应该也构成弃权了),但是船东不能即不撤船也不听租家指挥。一般情况下租家遇到船东这样的行为后是可以根据停租条款停租的,即使没有停租条款,租家也有权索赔因船东违约带来的损失,这个损失金额和停租应该是一样的效果。
2.        以船东可以自由支配为准。船东不积极配合的责任在船东,但是举证责任在租家,当然如果去仲裁或诉讼,租家可以要求船东披露。
3.        追你的银行,让他们一层一层追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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