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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最近也遇到了类似的案子。
在TCT中,租家于2015年5月6日已经申请电汇租金给船东,但是中转银行两次要求租家提供该航次的资料,说船东账户可能涉及敏感地区(实际船东是俄罗斯的),OFAC要调查,租家按要求提供了。但是一直到船舶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到卸货港,船东一直没收到租金。租家继续催促银行,终于拿到MT 103电文并发给船东,请船东按照5月16日靠泊的计划进港卸货,但是船东坚称没收到钱不靠港卸货。租家5月19日查询,付款银行告知款项18日已经到达收款人银行,但是船东还是说没有收到款项。

租家有如下问题:
1)耽误的这几天,租金,燃油该由谁承担?租家还是船东?
2)现在电汇卡在中间行的情况经常发生,OFAC、银行本身也经常调查涉及敏感地区的款项。那么,TCT租约下 租家履行付租义务,是1)以付款人账户扣款,出具MT 103电文为付款点,还是以2)船东银行实际收到这笔款项(但未入账)为付款时间点 ,还是以3)船东银行实际收到款项并入船东账户,船东可自己支配 的时间点为准?如果船东不积极与其银行沟通,确认该笔款项目前处理到哪里?这个责任谁来承担呢?
租家该获取怎样的证据来说明这笔款项已经达到船东的收款银行呢?

盼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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