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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失赔偿与救济》书上的一点小疑问

杨先生《损失赔偿与救济》一书91页:
“又或是,该程租的使费非是30万美元,而只有15万美元。则表示预期利益只应是5万美元(因为运费收入为20万美元)。所以,船东不能够、也不应该索赔10万美元的空放费用(依赖利益),而应局限在5万美元的预期利益而已。”
按照这种说法,船东花了10万美元的成本,只能索赔5万美元,那不是亏了5万美元?这也不符合"合同被履行的地位"的原则呀。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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