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复 发帖

求教关于"be subject to B/L"的问题

在LLM的carriage of goods by sea的课程上,教授说到B/N和charter party会“be subject to terms of bills of lading”。据我所知,一般都是提单并入租约的条款从而使租约的内容对提单持有人生效,但是先有B/N和租约再有提单,为什么提单的条款可以限制租约的?是所有情况下都是这样吗?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