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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请教杨老师

尊敬的杨老师:

您好! 久仰大名,如雷贯耳!
我是Oliver Li,在天津,从事租船工作有3个年头了,由于不是科班出身,遇到了较多困难。 我一直想买您的书,但跑了好几个城市,打了多次电话给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均未获得。我非常渴望买到您的《航运实务丛谈》全套,尤其是《装卸时间与滞期费》,《期租合约》,《程租合约》这几本书。

现在的租船中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
我租的船在印尼的PANGKIL锚地装铝土矿,每次装完货后,SHIPPER要花6-8小时的工作时间才能将文件递交给代理。但船东只同意完货后给SHIPPER和CHARTERER两个小时时间准备文件,超过2小时要收DETENTION,这令SHIPPER和CHARTERER很不满意。因为每次SHIPPER和CHARTERER都要付数千美圆的DETENTION。
请问航运惯例或者相关法规中对此有没有规定? 船东应该给SHIPPER多长时间准备文件才合理?
期待您的解答。

谢谢!
那些是什么单证啊??
是不是船方单证?
建议把这些单证让代理给船上送离港证的时候一块送过去。
顺便把这个时间划作办理船舶离港手续时间。
首先,以前遇到的准备文件的 TURN TIME 好多给4个小时。
首先请解释一下,什么文件??正常装完货laytime计算就应该结束,除非另有规定。如果是船东文件办理离港手续,就是船东责任了
这完全是双方的合约约定,没有什么惯例或者强制性法律规定之说。但通常租约中对于这一点是很少有明示的规定。这样一来就要看靠默示,而默示主要是看这准备文件的时间是否合理。这合理又完全要结合每一次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例如在工作天与假期的分别,不同港口需要满足不同的清关要求等。只要保留好证据,例如有尽快去以合理的方式取得文件等。
Thanks Mr Yang's guidance earlier.

Agree with Maxma as usual:

......正常装完货laytime计算就应该结束,除非另有规定。如果是船东文件办理离港手续,就是船东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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