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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案例求助

杨先生,您好!

近期在国内有一个船舶买卖的案子,合约是以NSF‘93标准格式修改而来。MOA订立的时间为08年初,约定的交船时间为09年初。MOA第11条交船条件也是NSF93标准格式措辞:
11. Condition on delivery
The Vessel with everything belonging to her shall be at the Sellers’ risk and expense until she is delivered to the Buyers, but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Agreement she shall be delivered and taken over as she was as the time of inspection, fair wear and tear excepted.

交船地点约定是中国国内港口。法律适用及仲裁条款为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

但是,由于08年后市场急剧下挫,同类船舶的价格仅有该MOA的3-4成。买家因此想拒绝这条船。于是,在卖方递交了NOR之后,买家向交船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以船舶存在缺陷,与交船条件不符为由,请求法院保全船舶有关文件、记录、证书及船况,以便将来仲裁时作为证据提交。

海事法院准许了买家的申请,并指定验船师对船舶进行检验以证实船况。该验船师随即向法院及卖方通报了其检验内容,其中包括对船体进行超声波检验(ultrasonic)。

据我所知,ultrasonic measures并不是通常的检验手段,在船级社评级 年检中可能会有用到。因此,我的疑问是:
1、MOA下买家是否可以要求ultrasonic检验去找出船舶是否符合订约时检验的状况?
2、卖方可以采取那些应对?
3、如果海事法院最终坚持该检验,那么,根据ultrasonic检验测得的船体厚度或其他缺陷在仲裁中处于何种地位?

谢谢!!

同时也希望路过的各位,不吝留下自己的理解和意见。
很多分析很有道理。不过这个案子的情况其实是“形势比人强”,卖方也是大势所迫,无法作出强硬的表态。
卖方是有机会去按照楼上的说法解除合约,不过这将意味着卖方会失去比市场价高出2倍的船价……区区的定金是不能弥补卖方的损失的。

所以让人关心的是,超声波检测是否可以作为一种通常的手段被采取?如果能的话,像这种情况下,卖方能采取什么措施避免被人鱼肉?

其实楼上的建议,卖方基本上都用了,但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并没有太大的作用:

要求就此做一个快速的裁决,但是因为有指定仲裁员的程序,只要买家不配合,时间上也不会快;
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估计也是被驳回,因为法官刚刚作出检验的决定,就自己去反悔,估计在英国法院也是很难的吧;
至于买家无权进行超声波检验的观点,在卖方、仲裁员、法官说来是完全不同的效果。卖方这么说只能是空口白话;仲裁员这么说,可以对他审理的个案产生效力;而法官去这么说,则可以影响同类的所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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