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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买卖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当派有船吊的船。

如果在以前使用A船公司承运时,发货人曾经同意可以派没有船吊的船的话,我认为这样构成了一个明示的变更,也就是说,双方同意变更我贵公司派没有船吊的船。假定发货人在这个文件中没有限定一定是A船的话,那么这个变更应当适用同一合同下所有贵公司与发货人之间的分批履行。

如果发货人明确限定只有使用A船才可派没有船吊的船的话,当贵公司更换为B船时,似乎贵公司就没有根据派没有船吊的B船或者免费使用发货人的浮吊。

如果没有发货人的书面同意,贵公司多次派没有船吊的A船而发货人从来没有抗议过的话,我觉得你们可以援引弃权来抗辩,即使后来贵公司委派的是B船。这种情况下就不是明示的变更合同,而要援引弃权与禁止翻供的理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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