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复 发帖
装卸时间是要承租人来负责的,一经开始就不能停止,除非:
1、双方同意停算
2、合同中订明可以停算。(如:移泊时间不算装卸时间、PWWD、免责条款等)
3、船东违约造成的时间损失可以停算
除此之外,其他的时间损失都算程租人的。
首先,你得搞清楚船舶待泊时间是由什么引起的。是因泊位被占用?还是天气转好带来的大量船舶集中出港,使得该船无法过海峡?
如果是后者的话,那么船长递交的NOR是无效的,在如果你的租约是泊位租约,且船长没有再次递交NOR,你可以将整个待泊时间全部推卸掉,装卸时间从真正开始装卸的那一刻起算。
如果是前者的话,你先要证明该坏天气确实会影响你船要装卸的泊位来装卸你船要装卸的货物(据我所知,前阶段波斯不如恩斯海峡就受到了坏天气的影响,不知你船是否要过该海峡,如果是的话因为海峡与黑海内港口相距太远,很有可能坏天气不会影响到泊位)。
就算你证明了前者,还会带来PWWD与3.TIME FOR WAITING FOR BERTH ,IF THE BERTH IS OCCUPIED TO COUNT AS LAYTIME的冲突。
你说的PWWD是附加条款,我有不解,在一般的租约中PWWD是合约的主要条款,应在谈装卸时间时列明,最后将金康94其他条款并入租约。不太可能是你说的附加条款。
那么两者同属合约列明条款且有矛盾,你可以主张装卸时间按3.TIME FOR WAITING FOR BERTH ,IF THE BERTH IS OCCUPIED TO COUNT AS LAYTIME开始后,马上按PWWD停算。
到底能否胜诉就要看仲裁员自己了。正如杨老师所说:打官司是要有奇迹的。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