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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港待泊时间中的坏天气是否扣除在装卸时间外

杨先生,您好。

现在对“是否对卸港待泊时间中的坏天气扣除在装卸时间外”有些疑问,希望您能解惑。案例的大致情况如下:

Charter Party 定明:
1.装卸时间为WWD SHINC.
2 NOR在工作时间提交,WIBON,WIPON。
3.TIME FOR WAITING FOR BERTH ,IF THE BERTH IS OCCUPIED TO COUNT AS LAYTIME.

船舶到达锚地后,未能正常靠泊, 但由于是WIBON条款,船长在船到达锚地后提交NOR后12小时开始计算装卸时间。在装卸事实记录(SOF)中,待泊时间记录如下:

1500/04TH       0600/05TH    WAITING FOR BERTH
0600/05TH       1530/06TH    WAITING FOR BERTH, SEA CHANNEL WAS CLOSED BY HARBOR MASTER DUE TO DENSE FOG
1530/06TH       0825/07TH    WAITING FOR BERTH
0825/07TH          1300/07TH    WAITING FOR BERTH, SEA CHANNEL WAS CLOSED BY HARBOR MASTER DUE TO DENSE FOG
经计算,装卸时间应从NOR提交12小时后,即2100/04TH起算,外商依据金康94条款和Charter Party约定,认为在装卸时间起算的那一刻,船舶是在待泊,且未说明原因,应视为由于泊位拥堵,无法靠泊,应算在装卸时间内,且后面的所有待泊时间均应连续计算在装卸时间内,直至待泊结束。本案中就应把从2100/04TH  ---1300/07TH 这段待泊时间全部算在LAYTIME里。

我方在拜读了您所著的《装卸时间与滞期费》一书后,对外商的算法持不同意见。现想向您请教我方的理解是否正确:
在《装卸时间与滞期费》的第361页,您总结到:“船在锚地待泊或等货,下雨下雪,结冰,暴风等坏天气,承租人一样可以享受非好天气工作天,并排除在计算内。只要这坏天气是影响装货地点/泊位,而不是锚地”。

本案中,我司签订的是WWD条款,它是金康94的附加条款,应优先于其基本条款的执行。另外,判别好坏天气应该是看卸货泊位上的天气状况来决定,因此在SOF中,即便是在船舶待泊时,记录的天气状况也至少应该是泊位上的天气,SOF上也均有船长和船代的签字,证明他们是承认SOF的天气记录的。所以我方认为此案的情况符合您的上述总结,因此,在待泊时的坏天气应该剔除在装卸时间之外,即将0600/05TH 至 1530/06TH 和0825/07TH 至 1300/07TH这两段时间剔除出去。

现在外商与我方在此问题上各执一词,互不让步,希望您能帮我们分析一下到底谁的解释更站的住脚。
感谢上面这位朋友的回复。
现在有几个问题不清楚,希望杨先生可以给讲解一下:
1. 关于外商说的待泊时间连续计算,任何除外情况都不剔除,是否有道理?
2. 船代和船长出具的SOF中,关于待泊期间的天气描述是否为泊位当时的天气状况?

上面这个案例,如果仲裁,哪一方的胜算会大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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